新华社成都5月29日电(记者杨迪、吴光于)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宜宾市饶拾元、饶孟源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简称“2·12”专案),于29日上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19年10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被告人饶拾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孟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相应刑罚。 本案还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同时,还有17名涉案党政干部依法受到查处。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作为组织、领导者,长期聚集王伟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宜宾市珙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2019年6月17日至25日,宜宾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王伟、黄洋权、刘勇等27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院于2019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依据,不予采纳。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