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只 江西6人被判赔生态资源损失费267万元
江西六名男子抓捕收购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超过8900只野生鸟类死亡……4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被判决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26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何某贤六人均无狩猎证。2018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等5人来到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使用捕鸟器、鸟网等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至少8902只野生鸟类死亡,活体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放生。何某贤在明知的情况下以0.5元到3.5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陆某等5人非法猎获的所有野生鸟类。 经鉴定,死亡鸟类涉及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等7种,这7种野生鸟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上述7种鸟类的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本案中死体野生鸟类经济价值26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鸟类发挥着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文化及观赏价值,非法狩猎将会严重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所在生态系统的功能,陆某新等5人非法捕抓野生鸟类,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进行赔礼道歉和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非法捕猎和非法收购是一个利益链条,捕猎者和收购者在这一利益链条中对自己的作用、利益都有明确的认知,对捕抓、收购野生鸟类破坏生态都有清晰的判断,捕猎者和收购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收购行为,就没有利益的驱使,大规模、反复的捕抓野生鸟类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捕猎者和收购者彼此互相利用,各自行为均为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故收购者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某贤与陆某新等5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上述六人被当地法院分别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10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非法狩猎“三有”野生鸟类会严重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所在生态系统功能,会导致野生鸟类的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播及扩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扩散等生态功能的发挥等。(元春华 余道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