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意见》指出,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此外,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有能力照顾的人或条件适合的机构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去向、联系方式、老年人安置情况等信息。 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强调,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应经常看望问候留守老人,同时也要综合村委会、老年协会、为老服务机构、社工组织、志愿者等相关方面力量,不断丰富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村民委员会要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将存在高龄、失能、失智、独居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 《意见》还提出,要增强农村老年协会对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能力。积极发挥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作用,以互助养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年人扶助高龄、失能老年人的互助关爱活动。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支持其他社会力量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养老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其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等专业服务的能力,支持其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意见》提出,区县、乡镇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定期组织排查,准确动态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做到精准到村、到户、到人。(记者 陈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