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霸凌或恶性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有不少案件,由于施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这必然会引起公众热议和被害人的不满,而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尚有难度,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背景下,以专门教育矫正犯错“熊孩子”的做法,无疑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与合理性。 梳理近年来的报道可知,一些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霸凌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欺凌程度,恶劣到杀人越货。但是,根据刑法,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者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施加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遗憾的是,由于这些规定体现在原则层面,加之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机构和场所,也没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以致无法落实。在一些未成年人参与的杀人案件中,均未对涉罪“熊孩子”收容教养,有的责令父母加以管教,有的甚至送回原学校就读,使其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在大连13岁男童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中,公安机关决定对蔡某收容教养3年,是近年来少见的对涉罪“熊孩子”收容教养的案例。 一方面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不能实施专门教育或“收容教养”,这导致施暴“熊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根本尝不到无视规则的苦果,不会树立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戕害,也是对受害人的不公。例如,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杀害自己母亲后被释放,引发当地恐慌和学生家长的强烈反对。 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并加以落实,显然可以解决当前对犯错“熊孩子”无法矫正的“空档”问题。特别是,“收容教养”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劳动教养”。一些家长有此担忧而抵触排斥“收容教养”。而“专门教育”具有中性色彩,以此区别于“收容教养”,可以有效免除有关人员心理上的不适。 值得说明的是,拟增设的“专门教育”制度亮点颇多。如对于“触犯刑法”而因年龄问题不受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入专门学校。对于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学校也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省级政府则应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也就是说,草案对严重犯错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情形、渠道、入学程序予以了明确。并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这一“裁判”机关。有效地解决了难以教育犯错“熊孩子”的现状,也是对犯错未成年人的切实负责,对公平正义的切实负责。是对家长不会管教、无力管教、过度溺爱、学校“不敢管”的有力纠偏。 当然,相关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在决定对犯错“熊孩子”实施专门教育之前,如何有效管控已经犯下大错的“熊孩子”。对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采取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专门教育应包含什么内容,是否包含适度的惩戒权。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明晰,进而让专门教育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得以较好地贯彻执行,让误入歧途的犯罪或错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史洪举 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