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适当降低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新规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今年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超支的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中列支。 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连续服用相对固定药物(限西药)的慢性病患者,经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每次可按一个月处方量取药。 对使用雷珠单抗、康柏西普眼内注射治疗黄斑病变以及使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参保人员,参照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对工伤人员因治疗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 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妊娠期间进行住院保胎治疗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按定额3000元给予支付,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小于3000元的据实支付;多次住院的只支付一次。 适当降低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从2019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4%改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