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我省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付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 为深入实施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省人社厅不断完善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保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降低了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人次降低到3000元/人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680元提高到776元,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全额资助;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80元;降低了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鉴定医院级别;扩大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付范围,将享受门诊特慢病待遇期内发生符合规定的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均纳入报付范围;开通了贫困人口医保“绿色通道”,实现了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一站式”,及时兑付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等政策措施。 加强与扶贫、民政等部门沟通对接,动态调整贫困人口信息,落实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纳入医疗保障范围、100%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了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