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肃行业风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药产品”),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省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这是省卫健委继下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向医疗卫生领域不良风气亮出的又一把“利剑”。 《办法》规定,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商业贿赂,或假借特定关系人名义收受、索取商业贿赂。《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医药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行为;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应当加强反商业贿赂政策宣传,在单位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公布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记者 谭湘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