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种情形医用耗材不予报销
国家医保局昨天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用耗材符合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注册或备案资格、经评估风险大于收益的、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医保目录等五种情形之一,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应当是按规定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同时具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经济等基本条件的医用耗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不纳入目录:无法单独收费的;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的康复性器具;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方面专用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临床价值不高,可被完全替代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注册或备案资格的;综合考虑安全性、临床价值、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风险大于收益的;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医保目录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调出情况的。 ■在支付条件方面,《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医保基金才予以支付。主要包括: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符合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适用范围;符合《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限定的支付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具(急救、抢救可以适当放宽至非定点医疗机构)。 ■目录内医用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使用的;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另外,目录内医用耗材,由于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或者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植入性耗材费用,医保基金和患者均不予支付。(北京晚报记者刘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