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不让“僵尸企业”一直僵下去 处置“僵尸企业”下一步如何推进?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专家分析,《通知》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并明确禁区,划定时限,“僵尸企业”处置进程有望再提速。 规定流程时限 处置“僵尸企业”是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作。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今年以来,相关工作不断推进。 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10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已完成超过1500户企业“处僵治困”任务。另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介绍,今年上半年,我国企业破产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达到了6392件和3311件,较去年同期继续大幅增长。 “处置‘僵尸企业’一直是去产能、去杠杆的重要抓手。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更高质量的要求下,处置‘僵尸企业’也必须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优化调整方式,尤其做好债务处置工作。该破产的破产,不该破产的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向本报记者分析。 为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通知》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时限。《通知》要求,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明确分类处置 早在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要求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日前发布的《通知》,则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举措,在不少专家看来,“差异化”是突出特点。 《通知》要求,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 在刘向东看来,分类处理是针对不同企业和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因各企业所处行业、债务和成本结构、股权结构等都不一样,相应的处置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在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处置时,需要有相应政策予以保障,《通知》明确这一点,也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东方金诚首席债券分析师苏莉则认为,产能出清行业里的“僵尸企业”虽都面临经营及偿付压力,但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筛选其中仍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采用兼并重组等方式,可有效整合资源,让企业焕发经营活力。 划出禁区红线 做好债务处置需要完善的政策与制度环境,《通知》为某些行为明确划定了禁区。 《通知》要求,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刘向东认为,当前仍有不少“僵尸企业”还存在被某些地方政府和银行通过补贴或借新还旧形式助其存续的行为。《通知》明令禁止,避免了一些效率低下的企业被无期限寄养的情形,倒逼其通过债转股等市场化手段盘活资产、实现自我循环,或者通过合法途径完成破产。 《通知》也对债务处置的后续保障措施提出了要求。例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原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专家指出,在当前经济面临一定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处置“僵尸企业”也面临一个机遇期,应当破产的坚决依法破产,有营业价值的企业应尽快通过市场化手段重拾活力。中国经济的内部转型调整要有序进行,在《通知》明确时限的情况下,处置进程更是有望加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