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草案还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家庭教育较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具有同样甚至更强的溢出效应。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在内的多个省份出台了各省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国台湾地区也于2003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表现。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于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障碍。西方社会严辨公私领域,公权力干预家庭私域十分小心谨慎。而中国自古以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所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既道出了家庭事务的复杂性,也显示出公权力面对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审慎。中国古代法律审慎干预家庭事务,不等于传统家庭就“无法无天”。恰恰相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之下,许多家族内部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和本族的法规。这些在儒家伦理影响下制定出来的家训、家规的广泛存在,是同样基于儒家伦理的公权力对于家庭私域很少干涉的根源所在。 问题在于,经过100多年来沧海桑田的巨变,传统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已经不同以往。不仅一些家风、家规、家训失传,维系和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载体之一的聚族而居、邻里守望也逐渐消失。过去大人打孩子,孩子哭声稍大一些,族亲邻里就会过来劝架,把孩子带去自己家回避。现在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加上小区居民互不相识的现状,孩子如果遭到父母殴打,只能祈祷父母自己良心发现手下留情。但不断出现的悲剧已经显示,只靠祈祷,孩子受到有效保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更加扁平化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扁平化的法律救助。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国同构的传统,儒家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于家庭规范的干预,其实阻力并不那么巨大。对于家庭教育而言,尽管依然坚持家庭主体地位,但是加强政府、学校、社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加强立法,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已经势在必行。国家通过积极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对于家庭教育这一关键领域的干预和引导,重新凝聚起家国同构的传统,也正是现代文明的正确彰显。(作者:肖罗,系教育研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