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聚焦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取得阶段性和区域性显著成效 ·全省公布了四批1046个省级传统村落,其中333个列入国家级名录 ·甘孜藏族自治州列入全国首批10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州 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 ·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予以扶持,对传统技艺传承给予补助 ·支持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扶持乡村旅游 ·明确了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和警示退出制度 完善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的保障机制,率先写入分级保护制度……7月29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急需立法保护和科学发展 传统村落是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的重要载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正逐步得到社会各界共识。受省政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张正红对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把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综合保护,发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使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成为凝聚人心、记住乡愁、留住记忆的重要载体。 我省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上取得了阶段性和区域性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共挖掘了上千个保存较好、富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公布了四批1046个省级传统村落,其中333个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今年6月,甘孜藏族自治州被列入全国首批10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州。 “但是,就传统村落保护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而言,国家层面尚没有一部能完整涵盖和完全适应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防范四川传统村落遭到破坏、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立法保护和科学发展传统村落迫在眉睫。”张正红说。 率先将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条例草案总共分为六章四十二条,明确条例适用于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目录的传统村落,政府建立协调机制,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县级和乡(镇)政府具体实施、村委会引导村民自主参与并保障其权益。 就保护机制的建立,草案提出,建立省市县分级认定、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名录保护制度,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的内容和程序,率先将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条例草案还完善了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的保障机制。明确按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予以扶持,对传统技艺传承给予补助;在基础设施、发展用地、村民收益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扶持乡村旅游,鼓励开展文创展示及传统文化活动;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及宣传教育,并针对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为让保护落到实处,草案提出,按照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动态监测原则,明确整体保护要求,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原址居住,促进活态传承。同时,细化建档挂牌、建设管理、风貌控制、维护修缮、文化传承、防灾消防等具体保护措施及禁止行为,并明确了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和警示退出制度。(记者 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