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由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泾县“3.14”杀医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宣城市中级法院当日以送达宣判的方式,向此案被告人卫敏宣读了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泾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检查开始前,卫敏要求医院给其妻子曹某打麻醉药,麻醉师经风险评估后,认为曹某不符合无痛肠镜的条件,没有给曹某打麻醉药。后该医院内镜中心医生赵某为曹某做肠镜检查,曹某因疼痛而不受控制。赵某让卫敏控制住曹某身体,防止肠镜检查仪器在其体内破碎戳穿肠道。卫敏见妻子曹某疼痛难忍,遂叫停了肠镜检查。 随后,护士将肠镜检查报告单交给卫敏,卫敏认为医生是在糊弄他,心生不满,便在医院内镜中心走廊里辱骂医生。赵某闻声后从办公室出来阻止,卫敏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赵某,二人发生冲突。卫敏从腰间拔出一把折叠弹簧刀,捅刺赵某胸部,致使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作案后,卫敏电话报警,并在泾县医院门前广场处等候警察到来,警察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卫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敏采取持刀捅刺他人胸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卫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作案后,卫敏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7月16日,宣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卫敏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9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讯员 吴贻伙 查丹 记者 苏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