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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套路贷”案一审开庭 14名被告12人为90后

2018-11-05 16:59 作者:徐鹏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山东首例侦破的“套路贷”案件一审开庭

  法制网济南11月5日电 (记者徐鹏)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10月31日,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罪名审查起诉的山东省首例侦破的“套路贷”案件,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于某某、齐某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于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某某、齐某两人各自带领业务员团队从事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

  此外,记者了解到,该案案发源于在校大学生的举报。2018年1月以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数名大学生受到“放贷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学。

  其中,被害人大学生王某在“齐鲁私贷”实际借款1万元,被要求还款1.6万,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打借条3.2万元,同时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万元,每次逾期按3.2万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8名犯罪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导致轻伤。

  据介绍,该案犯罪嫌疑人在放贷过程中,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

  同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或者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据当时办案的民警介绍,上门催收人员向威海、莱芜、德州等地的多名被害人家门、院墙上喷漆并涂写侮辱语言,用高音喇叭喊话损害被害人名誉。于某、齐某等被害人中,有5名被害人因不堪催收压力离家出走,有3户被害人举家搬迁。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某某、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员作为业务员,应对自己实施的具体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审开庭审理的14名被告人中有12名90后,最小的1997年出生,年仅21岁。据悉,就这起“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16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审查,有14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1名犯罪嫌疑人因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未予起诉;还有1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于某某、齐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提醒,“套路贷”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为特征,隐蔽性强,容易上当,危害非常大,当遇有经济困难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渡过难关,私贷套路深,贷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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