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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审一起“套路贷”案件 犯罪集团12人为90后

2018-11-09 09:21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罪名审查起诉的山东省首例侦破的“套路贷”案件,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14名被告人中,12人为90后,最小的周某仅21岁,她曾经也是“套路贷”受害人,之后她却转身加入干起了业务员。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于某某、齐某在未经许可、未经注册的情况下,于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收费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某某、齐某两人各自带领业务员团队从事放贷业务,平分利润,共担损失。

 

  记者了解到,本案受害人多为在校大学生,此案案发也始于大学生举报。2018年1月以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接到多起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数名大学生受到“放贷公司”的催收侵害,有的大学生甚至不敢返校上学。

 

  犯罪嫌疑人在放贷过程中,以保证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签订明显对其不利的虚高借款数额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数额明显低于借条及合同金额,通过转账痕迹,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或者强迫被害人达成前述交易。

 

  其中,被害人大学生王某在“齐鲁私贷”实际借款1万元,被要求还款1.6万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打借条3.2万元,同时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万元,每次逾期按3.2万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8名犯罪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导致轻伤。

 

  该恶势力团伙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或者采取介绍他人向其放贷,扮演其他公司人员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或者谎称为被害人偿还其他债务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及其亲属偿还虚高债务;或者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王某、曹某某把(受害人)王某拽到墙角去在那踹他,用手打他的头,之后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具体几个人我记不清了,于某某是带了一把刀过来,我怕他用刀捅人,把刀抢下来了扔到一边,他们就徒手殴打……”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供述作案过程,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介绍,上门催收人员向威海、莱芜、德州等地的多名被害人家门、院墙上喷漆并涂写侮辱语言,用高音喇叭喊话损害被害人名誉。于某、齐某等被害人中,有5名被害人因不堪催收压力离家出走,有3户被害人举家搬迁。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此案已查实涉案金额近40万元,查实的受害人16人。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某某、齐某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员作为业务员,应对自己实施的具体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据悉,此案公安机关共移送审查起诉16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审查,有14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1名犯罪嫌疑人因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未予起诉;还有1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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