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陕西省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张扣扣之父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已履行)。 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记者 孔令晗) (责编: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