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企业经营者不捕不诉情况调查 ◆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落实少捕慎诉 ◆ 降低审前羁押率是长期司法政策 ◆ 为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稳定着想 ◆ 公开听证避免权力滥用暗箱操作 ◆ 不羁押不意味法律责任消失减轻 ◆ 建违法犯罪预防等机制服务民企 “总经理已经被抓了,董事长要是再被判刑,公司肯定垮了……”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嫌单位走私犯罪,多名高管被抓,200名员工签字求情,希望司法机关对董事长李某从轻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在走私行为中,李某非直接决策、实施者,所起作用较小且认罪悔罪;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本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董事长被起诉判刑,对企业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 经综合考虑,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代理律师的意见,4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对企业经营者不捕不诉,绝非个例。 记者近日采访广东深圳、浙江绍兴、江苏无锡、河北邢台等地检察机关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严防“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涉企不捕不诉大幅增长 “回到工作岗位后,希望你积极履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社会经济发展多作贡献。”4月8日一早,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对邓某进行讯问后,宣布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邓某被取保候审。 邓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总监,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邓某被羁押期间,公司多个国外运营商项目陷入研发瓶颈,可能因订单无法按时交付承担巨额赔款及商誉受损。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已查清、邓某认罪悔罪、法定刑在7年以下、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系公司重要技术人才,遂作出上述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办理涉企案件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同时,全面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对所有在押人员依法开展动态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改变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避免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生产经营。”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琦介绍说,2月3日至今,新昌县检察院共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或企业关键人员作出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案件15件,与前两个月相比增长了4倍。 不仅仅是新昌检察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均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办案力度,不断释放司法善意,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关开城告诉记者,无锡检察机关对在押涉企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每案必审,加快审查评估节奏,原则上应在立案后7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大多集中在涉民营企业案件。”关开城说。 据统计,2月3日至4月3日,无锡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捕不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案件达19件25人,较去年同期增长约36%。其中,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2件2人,不诉6件9人,建议适用缓刑11件14人。 2月3日至3月31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不捕4人,不诉18人,建议适用缓刑两人。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审查力度,不捕不诉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不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刘山泉举例说,从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月2日对那家高新技术企业董事长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速度比以往加快了很多。 给予特别的司法关护 实际上,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为什么要给予企业经营者特别的司法关护?他们大多是有钱人,对其不捕不诉,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呢? 在刘山泉看来,这非但不是司法不公,反而有力彰显了司法文明,体现了司法温度。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降低审前羁押率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变更强制措施,更多不捕不诉案例的出现,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不捕不诉绝不仅是针对企业经营者或民营企业家,只要证据收集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条件没有羁押必要的,都可以不捕,对于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诉,所有人一视同仁。”刘山泉说,疫情防控期间突出对企业经营者的不捕不诉,也表明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 “疫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此时如果对企业实际控制人采取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对涉案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极有可能倒闭,一些人也会因此失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因素。”邢台市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张书凤说,法律不是要置人于死地,而是教育惩罚相结合,以挽救为目的,特殊的司法关护正是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正确适用司法政策,更好地为企业保驾护航。疫情防控期间,任县检察院已不捕不诉5名企业主。 “办案时多为企业家着想,其实也是多为企业生存发展着想,多为老百姓的就业着想,多为社会稳定着想。”关开城说,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让企业家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中去,多为社会做贡献,这样办案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此,刘山泉深有感触。他举例说,深圳一家拥有约5000名员工的水果进出口企业,因涉嫌走私罪,4名主要管理人员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后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困难、水果市场的稳定等因素,深圳市检察院先后通过作出相对不捕决定和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对这4名管理人员取保候审。 3月中旬,刘山泉和同事去这家企业回访发现,企业不仅经营良好,每天为市场提供800吨水果,还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疫情防控期间,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物资和资金援助,还帮助深圳市对口扶持的两个极度贫困县销售数千吨滞销沃柑。 “那一刻真切感受到,对他们变更强制措施,我们做对了。”刘山泉说。 多措并举确保办案质量 3月5日上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召集侦查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单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到场,以公开听证会形式审查一起企业涉罪案件。 这是一家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发后,涉案人员均有自首、补缴全部税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法定从宽情节。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成立专项技术攻关小组,设计研制负压移动甲类传染病解剖车,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 是否对这家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等4人作不起诉决定?新吴区检察院决定听听各方意见。最终在充分参考各方意见基础上,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及证据后,于当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捕不诉涉及人身自由,事关重大,办案质量尤为关键。公开听证正是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避免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的有效路径之一。 关开城告诉记者,无锡检察机关坚持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案件“两级审核把关”制度,即明确办理涉企案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特别重大案件应向省检察院汇报,上级院对案件实行同步审查把关。 “除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外,我们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联系,注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关开城说,无锡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所有不诉案件和不捕案件(无社会危险性不捕除外)进行异地交叉评查。 杨琦介绍说,在对涉企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建议适用缓刑前,新昌县检察院都会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充分听取涉案企业和人员提出的辩解以及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和情节、法定刑、退赃、认罪悔罪以及涉案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涉案人员对企业重要性和贡献度等,必要时开展社会调查。 不捕不诉、建议适用缓刑后,新昌县检察院还会及时开展跟踪回访,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调查涉案企业和个人是否积极参与企业复工复产,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案质量。 刘山泉告诉记者,深圳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不捕不诉案件,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制约措施。经承办人审慎核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检察机关内部层层审批后,方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还会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 对于已经作出决定的案件,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措施外,法律还赋予侦查机关复议权和被害人申诉权。同时,深圳检察机关在部分不捕不诉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不捕不诉权的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区分对待有关护不盲目 特别的司法关护并不盲目。 张书凤说,检察机关将全面、综合、客观地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不捕不诉。不羁押并不是意味着法律责任会消失、减轻,而是同样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经营者既受到惩罚又受到教育,助力企业发展。 “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就没了,最终还是要根据审查后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但在这之前,他们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关开城说。 多位法学专家也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企业特别的司法关护,并对这一做法大加赞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进行轻缓化处理,体现了人权保障目标下检察权行使的谦抑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体现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最佳选择。轻缓化处理,就是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执行稳定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选择。 熊秋红同时指出,特别的司法关护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不能无限扩张,必须坚守法治原则,综合平衡各种利益,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一刀切”地从宽处理,要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如果企业经营者从事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说,检察机关特别的司法关护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符合党中央有关“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要求,契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智慧和时代担当。 “当然,特别的司法关护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案件类型,对于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惩处;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一般犯罪,在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适用不捕不诉,可以有效减轻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也能使其得到教育,今后守法经营。”时延安说。 对于今后如何更好地贯彻这一司法理念,让更多企业经营者感受到司法温暖,关开城认为,检察机关还需要积极建立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预防机制、办案影响评估机制、民营企业信访快速处理机制等,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刘山泉提出,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政法机关应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只要认罪悔罪,证据固定了,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都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此为抓手,推动保障人权、文明司法的理念深入贯彻执行。(记者 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