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严格查验旅客身份信息,是旅店的工作职责,配合旅店登记身份信息,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有少数旅店老板为招揽生意,对旅客不执行实名登记,也不检查有效证件,交钱即可入住,给流窜犯罪分子,特别是在逃犯罪嫌疑人落脚藏身提供了便利。 日前,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对辖区旅店业进行检查,查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件3起,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3人。 当日上午,该所民警在清查景洪市告庄某酒店时,发现该酒店一房间内有2名旅客,其中1名旅客未登记身份信息即已入住。民警依法将涉案酒店负责人李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责令酒店停业整顿7天。 随后,民警又到某主题酒店检查。经核实,该酒店一房间内的2名旅客中,也有1名旅客未经实名登记就入住。民警依法将涉案酒店负责人钱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钱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责令酒店停业整顿7天。 在某风情大酒店,民警再次查获酒店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酒店负责人贺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责令该酒店停业整顿7天。 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对旅店业的检查和处理,警方向所有旅店表明了打击处罚不实名登记等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从而对其他旅店起到警示作用,让旅店业从规避法律到遵守法律,从而自觉履行义务,有效净化旅店业经营环境。 【释法】民警提醒广大旅店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全面准确录入旅客信息,杜绝住宿不登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及时上传登记的住宿旅客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赵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