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治疗工伤过程中发生的康复费、住院期间工伤伙食补助费,都应算作工伤医疗费。日前,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人事争议案件中医保、社保、生育、工伤、赔偿金等问题进行明确。 《意见》指出,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工伤所发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住院治疗费、药费、康复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等,以及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意见》明确,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票据,并且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以核算数额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意见》规定,劳动者依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时,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剔除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予以支持。(记者衣晓峰 董宇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