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婴幼儿照护难题,补齐“幼有所育”民生短板。《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一方面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本市要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 在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研究制定保育教育纲要、服务指南、评估评价办法等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到2020年底,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中心城区每区至少建成4个不同形式的示范机构,其他区每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机构。 为此,《实施意见》在政策支持、用地保障、资金保障、队伍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在政策支持方面,强调将各部门政策用好用足,落实好税收减免、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政策。在用地保障方面,明确提出要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记者 蒋若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