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副盟长张利文: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针对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我提两个问题: 一、我国尚未出台过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作为我国唯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的法规,对生态补偿未做任何规定。各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政策落实主要依靠公益林补偿、草原生态补奖等部门政策,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政策由于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难以落地。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地方统筹时很少能投入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作为重要生态功能单元,没有享受到优先、优惠的差别化补偿政策。请问国家发改委,在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同时,是否考虑把出台自然保护地综合性生态补偿政策作为重要政策保障?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时,是否会规定将自然保护地与一般生态功能区区别开来,实施差异化的补偿标准? 二、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落实到自然保护区的比例严重不足,仅占1%左右。由于投入不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问题长期难以解决。请问财政部,是否会考虑优化生态补偿各领域支出比例,同时大幅度增加自然保护地的支出比例,或设立自然保护地综合生态补偿专项,并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和长效评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