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通报了包括湖南省耒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宁夏银川市等地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求相应省市限期严肃整改,并要求各地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客观而言,教育部通报的这三地情况绝非个案,公办义务教育被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侵占、挤对的状况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之前也有媒体报道过此类事件。 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和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事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选择权,并激活乃至增强了公办教育的办学活力。尽管如此,发展义务教育仍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必须以足够的财力投入义务教育,将工作重心放到重点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上来,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遗憾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自身职责边界认识不清晰,导致在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跑偏了航线”,削弱了公办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主体性和主导性作用,出现了诸如公办民办教育发展主体间的严重失衡。 深究其中原因,一方面缘于地方政府向民办学校提供用地、补贴等诸多优惠条件,使民办学校快速发展,却疏于对之的管理,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点考”等违规方式掐尖招生。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以公共财政拮据为由,对公办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将学生从公办学校分流到民办学校,人为使民办学校在体量、质量上与公办学校拉开较大差距,导致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不足……这些因素都助推了一些地方出现“择校热”“天价学费”等不良教育形态。 让孩子到民办义务教育学习尽管是家长的自愿选择,但也应看到,一些地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得到政府的过度政策倾斜,从而导致公办义务教育的发展动力不足,进而带来校舍、师资、薪酬、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发展滞后。由于教育资源的极度不平衡,一些家长在一定程度上被迫选择了民办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地方政府保证适龄学生能够接受公办的义务教育,这是各级政府应下大气力解决的问题,更是保证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公办学校充足的教育供给。 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发展公办民办义务教育,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教育部的通报意见,深刻反思,严肃整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办学秩序。在处理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时,要对照相关条款,深刻反省和检视自身是否存在职责缺位和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义务教育问题当作头等民生大计,是否真正坚持了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法定责任,而不是一被媒体曝光和上级通报批评就拿发展民办教育当挡箭牌,也不能将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归咎到民办教育身上,从而矫枉过正。 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的获得感、幸福感是衡量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成绩的试金石。因此,各地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做到义务教育“守土有责”,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规范发展,着力建立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真正像有些地方所承诺的整改措施那样,敢于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正确面对义务教育存在的客观问题,牢牢把握基础教育的正确方向,合理统筹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协调发展。作者:张雷生 (作者系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