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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5家省联社罚款逾3千万 称个别省联社越权

2018-09-01 11:00 来源: 券商中国

银保监会又公布了一批大罚单,只是这一次,受罚主体均是省联社。

  8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和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银保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

  尽管这并非银保监会首次对省联社开罚单(如今年初,江苏省联社遭江苏银监局罚款50万元),但此次处罚力度较大,这也反映出银保监会深化整治市场乱象的方向并未改变:

  在机构处罚方面,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

  在人员处罚上,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

  退休高管也遭罚,3名高管终身禁业

  省联社是省政府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合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对农合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作为持有金融牌照的农合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省联社承担着重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银保监会对省联社的处罚力度之大超出市场预期。

  除了上述机构与人员“双罚”外,进一步提高处罚的警示作用,推动省联社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农合系统“以上率下”、依法合规的氛围,本次现场检查特别突出了对省联社高管人员的处罚,分别对内蒙古区联社4名、江西省联社4名、广东省联社4名、四川省联社4名高管(含已退休高管)给予了警告、罚款的处罚,对违规严重、性质恶劣的河南省联社3名高管人员给予了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此番对省联社的大力处罚,不禁让人疑问此举是否意味着银保监会要向省联社“动刀”,强化特别针对省联社的监管处罚?

  不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省联社持有金融牌照的业务是由银保监部门进行监管,但省联社也有一些业务运行的内容是与金融活动无关,这部分业务并不在银保监系统的监管范围之内。银保监会此次对省联社进行行政处罚,是在履行监管职能范围内深化整治市场乱象,这与监管其他银行是一样的,不宜将此举简单解读为向省联社“动刀”推进改革,强化监管履职一直是银保监会近年来推行的,就像之前一些银行吃到巨额罚单一样,这次省联社被重罚,也是因为确实存在严重违规问题需要严惩。

  省联社被重罚的“四宗罪”

  从银保监会公布的省联社被罚的案由看,这些问题不少是省联社存在的普遍现象,早已广受诟病。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为切实强化监管、推动省联社规范履职,并按问题导向推进省联社改革,根据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总体部署,2017年,原银监会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5家省联社在具体履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对农合机构偏离支农服务主业没有有效纠正。部分省联社没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引导农合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对“离农脱农”问题不考核、不纠正、不处理,导致少部分县域农合机构严重偏离支农战略定位。

  二是在落实风险防控处置责任方面履职不力。个别省联社没有切实承担对农合机构风险处置的牵头责任,风险防控不作为,导致辖内风险持续积聚,高风险机构数量上升,对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三是违规开展相关业务。部分省联社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设立实体企业、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业务等,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经营决策,违规牵头组织发放大额、异地、非涉农贷款,形成大额风险暴露。

  四是高管人员违规履职问题突出。内部治理严重缺失,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等违规问题多发。

  从具体罚单看,以此次受罚最重的河南省联社为例,该省联社此次合计处以罚款560万元,并对10名责任人予以警告。河南省联社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

  (一)理事会长期未换届

  (二)案防管理不到位导致多家社员机构瞒报漏报案件(风险信息)

  (三)员工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10名省联社员工瞒报漏报入股社员机构行为

  (四)牵头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导致社员机构集中度超标

  (五)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

  (六)组织社员机构违规购买信托产品

  (七)挪用社员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开展资金业务

  (八)违规截留社员机构资金业务收益

  (九)高管人员未经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

  (十)信息科技存在重大隐患

  (十一)部分市办人员兼任社员机构高管

  (十二)违法投资设立的企业未与省联社彻底脱钩

  (十三)未经社员机构书面授权即代理国库业务

  省联社要怎么改?

  实际上,上述违规案由较为典型地反映出当下省联社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省联社的政企不分,这也是推动省联社改革的核心。

  针对上述提及的“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经营决策”,现实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快推动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改制成独立法人后的农商行时常遭遇“不独立”的尴尬,主要障碍就在于由于省联社体制的依旧存在,一些省联社仍像管理农信社那样管理农商行,并没有因为其辖下成员的改制而淡出对农商行人事、财务、业务、战略等层面的“管理”;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农商行,一旦遇上省联社的行政管理,这本质上就变成了行政干预。

  由于对省联社行政干预的不满,农商行与省联社之间的矛盾一度激烈到公开化。例如,此前江苏省联社插手多家农商行的人士安排,不过在常熟银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两名由省联社空降指派的副行长人选,被9名董事联袂否决。

  其实早在2012年7月,原银监会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省联社不得直接任命社员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正、副行长(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过,省联社也有自己的尴尬。一方面,省联社对农商行的行政干预广受诟病,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又要求省联社在风险处置、对农合机构支农考核等方面承担责任。如何把握管理的“度”,明晰省联社的定位,成为省联社改革的重点。

  曾刚也曾提出省联社分拆模式:根据省联社现有岗位设置和人员背景,分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考虑并入金融办,成为单独的管理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另一部分人整体注入一个市场化服务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主管的金融服务平台,主攻协会并不擅长的资金清算和财务审计系统。

  省联社的改革一直备受中央关注。早在201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就提出,“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2017年的则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2018年的则再次强调“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就表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怎么改,一定要在总体上保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省联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今后,还需要在实践当中逐步探索。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下一步在推动省联社规范履职工作中,按照“两手抓”思路,一手抓省联社规范履职和强化服务能力,一手抓推进省联社改革试点研究,以持续推动深化改革来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升农合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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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