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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用12个分身骗贷599万 信贷员违法放贷被判刑

2018-09-01 11:04 来源: 华夏时报

 家住安徽省临泉县的詹玲丽多次因为经济纠纷被告上法庭,进出法院如同家常便饭。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9年前骗贷的事东窗事发,这次她没能顺利走出法院。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詹玲丽先后以其个人及另外12人的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省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贷款13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退赔安徽临泉农商行165.265564万元。

  安徽省临泉农商行两名信贷员则因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于两名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临泉农商行相关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说:“这起案件发生后,该行加强对客户经理经营理念和风险识别的培训;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同时,完善信贷操作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以多人名义骗贷599万

  1971年出生的詹玲丽,初中毕业后即辍学,一直经商。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至次年5月期间,时年38岁的詹玲丽,先后以韦某、常某和刘某等12人及其本人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提供部分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向安徽临泉农商行营业部、北关支行、张营支行等处骗取贷款金额共计599万元。

  据披露,这些贷款都被詹玲丽用于归还借款、处理交通事故、购房等。贷款到期后,詹玲丽偿还部分钱款并分别做换据贷款。

  案发后,詹玲丽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立案前,到期未归还贷款本金达464.33万元,目前尚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65.265564万元。

  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詹玲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詹玲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并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用别人的名义瞒天过海进行骗贷,詹玲丽是如何做到的?法院审理发现,临泉农商行的两名信贷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临泉农商行北关支行信贷员李某和张营支行信贷员赵某在贷款的调查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报告,违法发放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和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李某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挽回临泉农商行经济损失,且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经办贷款过程中,明知詹玲丽借他人之名、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抵押物的相关材料贷款,不予核实、不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帮助詹玲丽办理贷款,并出具不实的贷款基本情况登记表、贷款调查报告、贷后跟踪检查表、贷后检查报告等贷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予以发放。据此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经济纠纷屡成被告

  记者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詹玲丽在骗贷案发前,多次向个人和机构借贷,并屡次因为逾期不还成为被告。

  2012年9月18日,詹玲丽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阜阳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3分;詹玲丽承诺如果到期不能还款,自愿用4辆汽车抵付给这家公司。借款到期后,汽车销售公司数次向詹玲丽追偿,但詹玲丽总以种种理由推诿,詹玲丽只偿还了到2013年8月31日借款利息。无奈之下,2014年9月29日,该公司一纸诉状将詹玲丽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詹玲丽偿还借款50万元,利息195000元,合计695000元。

  2014年11月18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12月1日做出判决,詹玲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被告詹玲丽负担。

  10个月后,詹玲丽再次成了被告。原来早在2011年11月22日,詹玲丽向阜阳市颍东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詹玲丽仅结息至2015年4月30日,剩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一直没有偿还。2015年9月11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款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詹玲丽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詹玲丽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詹玲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以年利率24%计息,直至该款还清时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

  仅仅过了一年,詹玲丽又被告上了法庭,这次受理的法院变成了临泉县人民法院,不变的是詹玲丽依旧败诉。

  2016年9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7月30日,被告詹玲丽向原告王某借款80万元,并出具80万元的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詹玲丽向王某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2月份的利息,未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詹玲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56000元,合计人民币10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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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