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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2014-04-07 09:26 四川日报
  4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正式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我省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给予纪律保障。

  我省将2014年确定为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决定下大力气整治“双超”车辆、农村交通安全等深层次交通安全。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少。本次我省出台的《办法》,对以前未规范的领域进行明确。比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仅对机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而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将通过倒查,追究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违规放行“双超”车辆,通行费全上缴财政。

  据悉,即使攻坚年结束后,《办法》也将继续施行。同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办法》实施的情况,进一步收集意见建议,为下一步推出交通安全责任规章制度做准备。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0%,要推进我省交通安全工作,这是必须的纪律保障。”4月4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中平解读《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时表示。

通过倒查追究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说,此前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仅对机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此次出台的《办法》点名到个人,相当于给大家带上“紧箍咒”。

  从机构到个人,责任追究的威慑力更大。《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个人”职责予以明确,如《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对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负责人职责也作出规定。

  “如发生事故或出现重大险情,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尽职履责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相关责任。”负责起草《办法》的省安监局安监二处处长陈建春说。

  《办法》明确,通过倒查追究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相关责任指通过倒查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及维修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以前未规范的领域进行明确

  除了责任追究点名到个人,《办法》对以前未规范的领域进行明确。如第十六条规定“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的,将收取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行费全额收归财政专户(由高速公路结算中心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法情况。”同时,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计重后,一旦发现超载超限,就不能进去,谁放行追究谁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再次发生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除将其通行费收归财政外,由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省外企业,将其违法情况抄告企业总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查实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后,责令相关企业辞退或解聘放入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直接责任人。”

为推出政府规章打基础

  “以前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再把这些部门的责任拿来一一比对,平时却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办法。”廖中平表示,《办法》不仅界定政府、部门的责任,还界定高速公路公司、货运站场等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去年12月20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正式向道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宣战。

  “天上有控的,道上有拦的,路上有查的,信息能传递。”廖中平如此概括“攻坚年”的几大策略。“天上有控的”指今年我省将新建覆盖1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道上有拦的”指我省将全面复查各地波形防护栏建设情况,初步预计将建设1.7万余公里波形防护栏;“路上有查的”指我省将全面建立乡镇交管所,每个交管所配备3-5名专职人员;“信息能传递”指将建立公安、交通、农业3部门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陈建春表示,将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一步收集建议意见,为下一步推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政府规章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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