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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铁路法》应聚焦百姓关切

2015-11-25 08:57 新华网

核心提示近日,多地受强降雪天气影响。由北京南站出发的京沪高铁、京广高铁部分列车晚点,站内滞留大批乘客。不仅如此,湖北、天津等地也有多量列车晚点。列车晚点现象,让列车晚点应不应该赔偿、“列车晚点”应入《铁路法》等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据《华夏时报》报道,国家铁路局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伴随我国迈进“高铁时代”,此次修订《铁路法》中,“高铁入法”“晚点赔偿”“政企分开”等话题广受老百姓关注。详细>>

  资料图片。2012年12月26日清晨,一列京广高铁列车进入北京西站。当日,京广高铁全线开通运营。京广高铁北起北京,南至广州,全长2298公里,是目前世界上运营里程最长的高速铁路。京广高铁全线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初期运营速度300公里/小时,从北京至广州最快运行时间将在8小时左右。新华社记者 周国强摄

 

修订《铁路法》要与时俱进

 

 

  高铁迎来属于“自己”的法

  从2009年第一次修订《铁路法》至今,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突飞猛进,营业里程将达1.8万公里,中国高铁走向世界,尤其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高铁“走出去”战略已有了实质性进展,已与印尼、泰国、英国、美国等国在铁路方面开展正式合作。在国家大力推动高铁走出去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同步进展。此次,高速发展的高铁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法,新修订的《铁路法》,新增条款大多围绕高铁进行。详细>>

 

 

  铁道部撤销后,理顺铁总与下属单位关系

 

  “《铁路法》规定铁路三级管理体制,属于企业性质的是铁路局、铁路分局。早在2005年,铁路分局就全部撤销。2013年铁道部撤销,成立企业性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同时在交通部下设国家铁路局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但从前属于铁道部管辖的18个铁路局,到现在仍然叫做铁路局。严格来说,这些企业性质的铁路局,依旧是政企不分的。”一位在上世纪80年代晚期参与制定《铁路法》的老人说。如何理顺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关系,18个铁路局何去何从,这是一个难题。详细>>  

 

 

  谋划“十三五”铁路行业发展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努力发挥好铁路体制改革的优势与活力,自觉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担当,谋划好“十三五”工作思路。要加快法规建设,推进《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形成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新体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详细>>

 

修订《铁路法》应聚焦百姓关注点

  列车“晚点赔偿”应入法

  我国铁路运营技术已经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高铁正点到达已成常态。因此在铁路法修改中,完全有必要将“晚点赔偿”纳入进来,让旅客的这部分权益得到对等的保护,这是旅客与铁路承运方平等法律地位的应有之义。当然,“晚点赔偿”入法还有不少细节需要考虑,包括如何赔偿、免赔情形等等,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只要考虑“晚点赔偿”入法了,这些问题就不是难题了。详细>>

 

  铁路运输安全内容不能欠缺

  20多年过去了,由于受到铁路自身发展限制及人民群众固有的思维定势之共同影响,擅自进入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的危险行为并不少见,并因此造成不少重大人身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铁路安全不光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情,更是关系铁路沿线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沿线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详细>>

 

  铁路融资、建设要“有法可依”

  当前于铁路运输及铁路建设等领域,我们尚存有不少法律空白而“无法可依”。眼下,一些已明显过时的铁路法律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还在因袭,甚至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一再反映的热点、难点,比如火车延误、铁路融资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监管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比对而一直难以解决。详细>>

 

  废止霸王条款

  乘车买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浙江一名大学生陈绘衣因检票进站后车票遗失被要求全额补票,遂起诉昆明铁路局,案件尚未开庭,但相关法律问题却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铁路公司无视买票证据,为了管理方便,要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很霸道、落后,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惠原则。要破除霸王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监管,二是司法个案,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详细>>

 

 

 

修订《铁路法》应增强公正性、时效性、科学性

 

  适应政企分开新体制

  推进《铁路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形成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新体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详细>>

  依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铁路作为重要服务性行业,要“以服务为宗旨”,时刻呵护消费者利益。目前,由于一些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经常出现一些损害旅客货主消费权益的现象,比如列车晚点,退票扣费,售票机制不合理等。上述现象,广大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是在权益被侵犯后,缺乏必要的法律根据而无法维权。因此,在立法中应对作为消费者的旅客货主之合法权益给予切实保护,要便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

 

 

  促进铁路部门“互联网+”业态探索

  铁路运输立法的变革,应当促进铁路部门在“互联网+”方面的业态探索、适应和创新,将铁路运输的消费者作为铁路运输立法的知情者、参与者、表达者和博弈者,以更为科学、民主的立法实践打造满足公众期待的铁路运输立法的升级版,甚至发挥在“互联网+”的运输法治方面的示范和标杆作用。详细>>

 

 

  铁路部门主动履行契约精神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铁路运营单位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不能损害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详细>>

 

  建立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公司作为公用事业,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如今市民出行,越来越离不开铁路,对服务细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障。详细>>

 

  推进依法治企新常态

  依法治企是铁路企业管理的必然选择。需要提升管理水平,推进文化落地。,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铁路市场进行有力有效的运营和监管。详细>> (策划、综编:黄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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