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停止执行一次性补缴费规定 城乡居民养保仍能向职工养保转移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进行了三项政策调整。 将于2018年至2021年,将我省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将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 政策调整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吗?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将如何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怎么参保?针对这些问题,昨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到2021年 缴费基数调整到60% 该《通知》提出,将于2018年至2021年,将我省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这一政策因何调整呢?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应如实申报职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实际工资性收入在社会平均的60%-300%内的,应以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应以60%作为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因此,我省2014年以来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将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低于下限的应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按各市(州)确定的缴费档次选档缴费,但最低档不得低于下限。 停止执行 一次性补缴费规定 《通知》提出,将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那么,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吗? 该负责人表示,按国家规定,这次政策调整并不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往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只是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再通过补缴费的方式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 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待遇 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怎么参保?据该负责人介绍,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那么,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受影响吗? 据该负责人表示,这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系按国家要求,将原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改为逐年缴费,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征地时,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管多大岁数,只要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只能从征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缴满15年且达到养老金领取的年龄条件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大龄和超龄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一是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成都商报 记者:王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