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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 湖北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2018-11-10 11:38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人民网武汉11月10日电 (郭婷婷)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11月10日起,湖北将与全国同步,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第一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06项,包括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领域。这项综合性改革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减少审批发证。

“证照分离”改革出台背景

2015年底,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3年。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明确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湖北、广东等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做法,试点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

今年2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要求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个试点单位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进一步明确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涉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证照分离”改革拥有三大好处

据了解,“证照分离”改革是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本次改革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11月10日起,全省范围内将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涉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湖北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说,施行“证照分离”改革拥有三大好处。便利市场准入。“证照分离”改革对一批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缩短了企业开业时间,降低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对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更是大大降低了企业日常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力,让投资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钱,是对鼓励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协同监管。“证照分离”改革后,有更多的部门加入到了信息共享中来,企业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使用,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孤岛”,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主管行业内的企业信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产生的监管信息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传输给各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有助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改革后,继续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交换,进一步确认了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的统一性、兼容性与唯一性。有助于增强交易透明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为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提供了基础支撑。

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

从推行“多证合一”到推进“证照分离”,这两项改革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据介绍,这两项改革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目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营商环境。“多证合一”以减少非许可类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为主要手段实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证照分离”针对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据了解,湖北省已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工作继续按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化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湖北省采用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部门信息共享交换两种方式,由各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管理体制和信息化水平,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共享交换方式。

对选用“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在省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交换平台。省级“多证合一”相关部门自行从共享交换平台上认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并在本系统内进行清分和使用。对选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同级层面进行共享交换的,由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划内办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给同级相关部门,供同级“证照分离”部门自行认领和共享使用。

据了解,湖北省在11月10日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中仍然沿用国务院的第一批106项事项。但是在该省印发的《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了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将更多的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各地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和推广湖北省19个“证照分离”试点地区成功的先行先试改革经验。所以说,一方面国务院层面会有第二批、第三批出台,省里也会有试点探索,这个事项会根据推进情况不断改进、增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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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国乡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