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获悉,成都市已印发《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对成都各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实施考核。 根据该《办法》,成都市市级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PM2.5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的6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40%。其中,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超额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完成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的,奖励资金分别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的70%、15%、15%;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超额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分别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的70%、30%。 与之对应的,对于未完成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目标的各区(市)县将实行相应的扣缴,扣缴资金上限金额均为1000万元。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将扣缴财政资金2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基本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给予3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同比上升浓度按每1微克/立方米给予6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年度目标值每减少1天给予1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同比减少天数按每1天给予20万元财政扣款。(记者 吴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