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保护条例拟作修正 重点就实行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等进行完善 为进一步加大湘江保护和治理力度,真正守护好一江碧水,湖南省拟对施行了5年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作部分修改和完善。昨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在湘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体的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黑臭水体治理等。同时,我省湘江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完善。 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二次审议稿就湘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湘江流域生态保护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湘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并要求河长应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 为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约谈制度,拟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且约谈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对于黑臭水体的治理,二次审议稿要求湘江流域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为加强湘江流域湿地保护,二次审议稿规定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砂、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记者 刘文韬 宁夏日报记者 王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