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立法规范农村公路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
广东省目前有农村公路18.3万公里,但其中砂石路却还有6.3万公里,路面铺装率在全国仍处于中低水平。笔者28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了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该条例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规划编制、资金保障、管理养护均作出明确规定,将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明确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认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总量大、历史欠账多、路网等级低、通达能力低、抗灾能力差、安全隐患多。全省农村公路18.3万公里,铺装水泥路面、沥青路面的里程仅12万公里,砂石路还有6.3万公里,80%乡道单车道通行。根据2016年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数据,我省农村公路等级公路比例、路面铺装率在全国分别列第15位和第19位,属于全国中等偏下水平,亟须加强农村公路立法,健全农村公路工作体制。 笔者浏览发现,草案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农村公路工作机构与人员,指导乡道、村道沿线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巡查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经费保障,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草案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 村道规划应征求沿线村委会意见 在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方面,草案强化了有关管理工作,要求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对村道规划编制程序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沿线村民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于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草案也作出细致规定,提出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农村公路用地。其中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规定标准的,由镇政府提出方案报县政府确定。(记者 骆骁骅 通讯员 任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