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京12月14日消息(记者姚东明 景明 江苏台记者丁凤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3日)是第五个国家公祭日,在这一天,亿万中国人民再次以国家之名,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并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致敬。同时在昨天,首部国家公祭地方保障条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将公祭仪式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并且规定了多种明令禁止的行为。 今年1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昨天是第五个国家公祭日,这部我国第一个围绕国家公祭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了。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介绍说,今年全国两会之前,上海南京分别发生了身着仿制二战日军军服在抗战遗址前拍照、录制无视历史的视频等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引发了国民强烈的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江苏代表团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议案。5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启动相关立法。《条例》从立法调研开始到正式实施,历时半年,速度之快是少见的。 龙翔表示:“南京作为国家公祭活动的举行地,通过立法来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供给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凝聚我们的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南京市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条例》起草前,立法调研组对南京11个区2200多位市民进行了社会调查,近80%的被调查人认为有必要出台保障公祭的地方性法规。龙翔认为,这说明大家对这个其实很期待,也非常认同,用法规的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的进行,对精日行为等这些污蔑篡改南京大屠杀史实的行为进行谴责,是大家共同的一种愿望,反映了民众的期待。 仪式感是民众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体验。《条例》把许多公祭仪式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将人员默哀一分钟、车船鸣笛致哀等仪式由倡议变为法律条文。为保证国家公祭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庄严与肃穆,规定了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的具体行为规范。比如,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衣着端庄得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条例》还规定建立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关爱制度,特设了“宣传教育”专章,把以南京大屠杀有关史实为主要内容的抗战史宣传教育列入法条,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想通过这些仪式感很强的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来涵养我们爱国主义热情,把我们个体和我们的国家联系起来。” 《条例》细化和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内容,规定了多种明令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使用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等。南京大屠杀史与国际和平研究院副研究员胡卓然指出,明确“精日行为”的罚则,对遗址进行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上的保护,这是全国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作出的规定,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龙翔认为,《条例》制定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一次非常生动的实践。通过立法来规范公民行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拥护,效果明显,反映也非常强烈。《条例》的制定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做法的意义所在。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需求,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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