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11日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专项资金的支持事项包括四方面:一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二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三是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定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标准予以安排。四是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
据了解,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