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委获悉,《成都市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明确,凡申请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需提前办理批准手续;同时,禁止利用充气类装置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办法》规定,今后凡申请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经载体权属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每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同时应当遵循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破坏市容、不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美观。禁止利用充气类装置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到期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原状。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记者 程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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