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了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多项原则,包括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沟通协作。 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等7项具体内容。 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记者彭波) 《 人民日报 》( 2020年04月08日 11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