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张女士因胃部不舒服呕吐,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因为认为某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备降、没配备专业急救人员等,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导致张女士身亡,张女士的家属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进行宣判,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乘客飞机上发病后身亡 张女士的家属诉称,2016年10月,张女士与女儿乘坐被告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飞机起飞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呕吐不止,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病情危急。机组乘务人员没有开启急救药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了两名乘客进行救治,将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采取腹部按压等方式进行抢救。 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急情况后,没有及时备降,而是以备降成本高昂、担心备降机场附近没有大医院等理由继续航行,直至张女士陷入深度昏迷,才备降敦煌机场。 在敦煌医院手术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张女士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大量进入腹腔。最终,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导致张女士死亡,故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62万余元、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航空公司称救助合规 在法庭上,航空公司辩称,张女士死亡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航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乘务员发现张女士身体存在异样状况,经询问后立即向机组汇报并广播找医生,依照医生要求,乘务组拿来机上药箱,取出血压计、听诊器。 随后,张女士依然表示因胀气引起呼吸不畅,于是乘务组取来氧气瓶让张女士进行吸氧。张女士自述不能前往乌鲁木齐后,机组结合救助情况及时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救助。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与被告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备降不及时导致错过了张女士的最佳抢救治疗时间、被告采取救助措施不当导致张女士病情恶化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被告对发病乘客张女士履行了救助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被告采取了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备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被告采取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医生在乘机过程中听到广播求助后,无偿为突发急病的乘客提供救助,其主观上是积极的,本为善意之举,应为社会所倡导。 飞机提前备降对于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双方均会审慎评估考量。当乘客因突发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对于尚有意识的成年患病乘客,可以及时向航空公司表明备降的要求,航空公司在询问乘客病情后,初步评估有生命危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备降。本案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备降,被告也同意备降,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飞机备降后,张女士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医院8个小时的检查、手术治疗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因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不能简单以事后张女士死亡的后果来评判被告备降不及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李铁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