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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查明一虚假诉讼案还当事人公正

2019-09-30 14:46 来源:检察日报

9月26日,72岁的河南省镇平县李某华收到“撤回原执行的裁定”时老泪纵横,17年的奔波终换来了公正。

2002年5月,李某华诉王某民间借贷案进入执行期,法院以拍卖王某房产的形式偿还其所欠李某华债务。2003年1月,王某死亡,李某旭和杨某各持王某所写借条诉王某之妻张某,要求偿还两人债务6万元和14.8万元。2003年8月1日,该案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两人要求参与王某被拍卖房款的分配。李某华怀疑二人所持借贷条“有假”提出异议,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中,李某旭所提交的“借贷条”经鉴定非王某书写,法院遂撤销了李某旭案的民事调解书。

杨某案在再审中,法院对杨某所提交的“借贷条”复印件进行鉴定。2010年1月,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该借贷条系王某所写”的意见。李某华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建议将已否定的“李某旭借贷条”作对比再次鉴定。后法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11年6月,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作出“不能确定检材字迹原件系王某书写”的意见。再审法院以“综合分析两次鉴定意见并不矛盾,应对第一次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为由,于2012年6月8日作出判决,维持杨某案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偿还杨某14.8万元债务。杨某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参与王某被拍卖房款的分配。李某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12月,李某华向镇平县检察院申诉。通过调阅卷宗,该院办案人员发现: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实际上在“检验过程”部分已经明确了作为检材的笔迹与“李某旭借贷条”笔迹特征相同。之所以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检材字迹原件与王某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是由于法院将已经被否定的“李某旭借贷条”字迹作为样本提供,致使鉴定中心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定。法院未对鉴定意见分析评价,机械引用,执行已经裁定给李某华的财产。

鉴于此,今年7月,镇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建议。

为了寻求鉴定的明确性,检察人员远赴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找到原字迹鉴定人,要求作出解释。最终鉴定中心出具明确意见:检材不是债务人的笔迹,并明确表明检材字迹同已被否定的“李某旭借贷条”字迹相同。

9月5日,镇平县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建议撤销杨某案民事调解书,并要求对虚假诉讼人杨某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移交公安机关。9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杨某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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