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他表示,经过多年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正朝着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来努力,最终实现根治欠薪。
图为国新办发布会现场。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对依法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为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近年来积极构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直通车”,有效推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及时依法查办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下一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的民生工作,指导各地增强打击合力,及时有效惩处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治欠、铁腕治欠,让恶意欠薪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人民法院已审理万余件恶意欠薪案 7674人被判刑或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法院近些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相关案件的审理。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不久,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2014年6月,发布第28号指导案例,即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通过案例强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违法承包的包工头,如果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截至今年9月,各级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651件,审结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打击恶意欠薪犯罪人社部着力做了三方面工作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工资是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养命钱、活命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主要做了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衔接工作有效开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需要四个部门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要相互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资拖欠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案件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第二,强化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恶意欠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细化程序规定,开展咨询会商,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促进工作的规范化。通过专题培训班、专题研讨、座谈交流等方式,组织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文、条款,全面掌握行刑衔接的基本流程、基本知识,做好案件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工作,提高案件移送的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