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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被指投毒今日改判无罪,吴春红家人:像场马拉松

2020-04-02 10:23 来源:新京报网

       吴春红被抓的时候,12岁的女儿吴莉莉刚上初中。出来时,女儿已经成了三个孩子的母亲。羁押5611天后,4月1日,吴春红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从浙江金华监狱走出来,吴春红给家中的老母亲打了一通视频电话。接通后,母子二人失声痛哭。“儿呀,你受苦了,你受苦了呀。”母亲捧着手机,重复了好几遍。

       吴春红身陷囹圄,是因为一场投毒杀人案。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7天后,吴春红被认定为此案的嫌疑人。

       案件跨度长达16年。其间,商丘中院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吴家人持续申诉。吴莉莉说,为父亲争取无罪的过程,就像一场马拉松,“今天,终于跑到了终点”。

吴春红的家人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家属供图

吴春红的家人合影,摄于2003年左右。家属供图

       听到“无罪”二字时,激动得说不出完整的话

       4月1日早上9点左右,吴春红的再审辩护人李长青,来到河南省高院庭审现场。李长青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法官、检察官已经就位,河南省高院和浙江金华监狱也接通了视频,吴春红的画面,出现在法庭的一台电视中。

       开庭后,审判长宣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李长青记得,听到“无罪”这两个字时,吴春红开始大哭,激动得说不出完整的话,只是一个劲儿感谢法官。

       宣判前的3月30日,吴春红的儿子吴云磊接到通知,跟随民权县法院的车赶往浙江金华监狱接父亲。按照计划,吴春红将在今天的傍晚抵达河南民权县的老家。在车上,吴春红话不多,他通过儿子的手机,婉拒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不太适应,晚点讲,晚点讲”。

       宣判后,在河南高院外的吴莉莉拿到父亲的判决书。随后,她拨通了吴云磊的手机。视频接通后,父亲出现在画面中 “他又瘦了,皱纹多了,头发也白了”,看到父亲后,吴莉莉哭了,“恨不得现在就飞过去把他带回家,一分一秒的等待都是煎熬”。

       吴莉莉为父亲买好了新被子等日用品。她说,父亲最近几年身体状况不好,等父亲回家后,打算带他去医院做身体检查。“今后我们会多花时间陪伴父亲,让他过得开心一点。”

吴春红出狱后在车上与儿子合影。受访者供图

吴春红出狱后在车上与儿子合影。受访者供图

       案件历经16年,曾三次被判死缓

       为父亲争取无罪的过程,就像一场马拉松。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

       吴莉莉记得,案发后的一天晚上,两个警察来到家里将父亲带走。当时正值冬天,“他穿个凉拖鞋就出去了,我们都以为只是在院子里面说会儿话,谁知从那以后,就再没有回来”。

       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破案经过》显示,“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起诉书显示,做带锯生意的吴春红,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一个月后,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吴莉莉也不相信父亲会杀人。她回忆,父亲“出事”之前,为人谦和,从未和他人发生过矛盾。

       案发后,吴春红衣物中未检出毒物

       2014年8月份,吴莉莉看到念斌被宣判无罪的新闻,她觉得父亲“有救了”。她说,这两个案子太相似了,同样是“投毒案”,同样经历了多次重审。她觉得念斌能平反,父亲也能。

       李长青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2017年,吴春红已经在监狱服刑8年,但仍拒绝认罪、拒绝减刑。经过阅卷、现场勘查,李长青和金宏伟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法院认定,吴春红使用“闻到死”,在王战胜厨房的面粉里投毒。但金宏伟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在吴春红家中,没有提取到任何鼠药或鼠药包装。“非常讽刺的是,本案证据中,两份鼠药鉴定,竟是从两个案外人家中提取,鉴定结果为含有毒鼠强成分。这种鉴定被放在案卷中,可想见当年办案之粗糙。”

       据民权县公安局《有关物证的说明》显示,吴春红交代其作案时的裤子已被清洗,后将其裤子送商丘市公安局进行检验,“未检出毒物”。

       律师金宏伟提到,“毒鼠强”具有可长期存留的特性,只要裤子中沾有“毒鼠强”,即便水洗,还是能够检测到。“用裤子被洗了,来解释没有提取到‘毒鼠强’,是解释不通的。所以,原审未能证明吴春红于案发当日接触过‘毒鼠强’。”

       李长青将此案称做“河南版念斌案”,“被害人到底吃了什么中毒,没有检验;投毒物几经变化;投毒现场没有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是投毒的唯一直接证据。”

       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宣判其无罪。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改判吴春红无罪。受访者供图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改判吴春红无罪。受访者供图

       审判长:已告知吴春红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5月2日至10月5日,吴莉莉将申诉状、判决书等43张资料,复印了312份,邮寄到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及省市相关部门。直到2018年10月3日,吴莉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被改判无罪后,该案审判长针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审判长提到,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

       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据此,审判长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在侦查阶段,存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多变的情况。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供述毒药的来源时称,是从内黄集村姚民农药门市部买的,次日又称是从张庄村“传喜”代销部买的。对于鼠药包装的去向,吴春红起初供述称,扔到墙外猪圈的化粪池了,后来又说用打火机烧了。

       该案审判长提到,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我们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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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本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