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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担责“私车公用”合情合理

2018-12-10 15:42 中国乡镇网(原创)
        据《重庆晨报》2018年12月4日报道,在綦江区某街道办事处发生一起“私车公用”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最终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私车公用”属于职务行为,单位应当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笔者,为法院的公正判决而拍手叫好,决不能让乡镇干部跑腿受累,流汗流血再伤心。
        公务用车改革后,乡镇几乎没有几台公务车辆,给基层上传下达等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农村村庄分布广、地域偏、路途遥远,公交车不能户户通,乡镇工作人员进村到户更是难上加难。基层干部为了工作上抢时间争进度,多数用上自己的“私家车来干公家活”。于是,“私车公用”这一名词也就随之出现。“私车公用”在乡镇基层干部工作中运用相当普遍。她们每天承担着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既有环境整治、精准扶贫、征地拆迁的硬任务,也有联系群众、走访慰问,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的细工作。每人心里虽有许多抱怨,不愿意开“私家车来干公家活”,但公车毕竟就那几辆,群众的工作耽误不起。如果每人都去等着排队使用公务车辆去工作,工作不知拖到猴年马月。工作有它的时效性误不得,只好开着私家车来办公务事走村入户。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乡镇基层干部长时间的“私车公用”,驾驶技术再过硬,交通安全意识再强,谁也保证不了自己不会出现安全事故。况且,在时刻提醒着自己对别人的安全同时,说不准别人不把安全当回事,而引发事端。乡镇工作千头万绪,整天与群众打成一片,成为一级政府的“传话筒”。如果“私车公用”出了事故,且属于职务行为单位不管不问,很容易伤及乡镇干部的心。假如农村工作舍去了这一层面的人员工作,不去深入农村“一线”联系群众,就掌握不了基层的实情,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更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綦江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私车公用”属于职务行为,单位应当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这一公正判决,给了“私车公用”的乡镇基层干部一些安慰。(特约评论员: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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