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依据规定,今后网络信息内容的使用者、制造者及内容服务平台均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遭受处罚。 毋庸置疑,这一具体规定的出台不仅将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也会对我国的网络信息内容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我国的网民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位。因此,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异常发达。互联网内容的生产、复制以及发布等早已具备了公司化和产业化特征。从活跃用户达到亿级的大型信息服务平台,到一个自媒体号或者一个网络大V为内容平台的小型内容公司,我国的网络内容产业早已构成了一个点、线、面结合的网状结构。大小企业通过分工合作而互相依存,共同构建起了一个复杂且充满利益纠葛的生态环境。 要网络内容产业蓬勃发展,就必须确保生态体系的稳定,不能任由欺行霸市、囤货居奇以及恶性竞争等不法行为滋生。缺少依法监管野蛮生长的信息生态也不免会出现各种负面问题。比如,信息服务行业的初衷是为受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很多信息服务组织开始把焦点放在了“博眼球”“搏出位”上。信息服务逐渐失去本色,而是被异化成了一种获利手段,部分受利益驱动的从业者甚至把信息传递理解成为一种刺激,甚至把内容选题的标准定义为等同于刺激用户的多少。 如果信息刺激成为了行业追逐的目标,这意味着一个比烂竞赛的开始——流量造假、新闻造假等手段的层出不穷会让整个生态遭受污染。劣币驱逐良币则是这一失序现象的另外一个后果,优质内容的提供者将失去生存空间。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伤害的绝非只有信息的用户,而是整个信息服务行业,以及所有抱初心而来的行业从业者。 要杜绝这些现象,除了呼吁行业自律,更重要的是能够让监管部门的依法依规介入成为一种稳定的生态治理手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作用就是为这种治理提供法治依据,通过外部威慑力来提升从业者的行动力。相信未来信息服务异化行为将得到更为有效的遏制,从而促使整个信息内容服务行业的竞争也会进入一个更为良性的状态,也更可能实现持久的繁荣稳定和百花齐放。(崔传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