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前夕,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二审。大幅度提高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是二审稿的一大亮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建明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报告时表示,此前条例草案对于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罚款额度较低。为避免违法行为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滥伐古树名木,二审稿提高了罚款额度,提出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审稿还对古树名木的管理体制、名木的认定、古树名木养护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二审稿对养护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保护原则上,突出“政府主导”,增加“原地保护”,提出“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并明确对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政府承担专业养护责任,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责任。 二审稿还对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给予明确。为更好地发掘古树资源,有力保护自然遗产,结合我省古树名木实际情况,二审稿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记者 刘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