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防控物资 予以税费减免或财政返还 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3号公告。公告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物资的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财政返还。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全力生产,当地主管部门“一厂一组”派驻联络员,做好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物流运输、能源要素、资金等方面协调保障。鼓励相关企业扩产扩能,抓紧技术改造,研发新品,提升质量,增加产能。支持具备一定条件企业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 公告明确,将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收储、统一调配。 运送防疫物资 可免费优先通行高速公路 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4号公告。根据公告,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医患人员的车辆,可申请免费优先通行高速公路。 公告明确,坚决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确保公路通行畅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公共交通工具、各类交通客运站点、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自觉接受检查;乘坐交通工具时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应及时告知司乘人员并采取防护措施。运送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医患人员的车辆,可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通行证,免费优先通行高速公路。 驾驶员和乘客应积极配合做好道路联防联控检疫点的相关检查工作,不得闯关、冲关逃避检查。 省内各类企业 按春节放假通知要求有序复工 1月30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5号公告。公告要求,对全省学校开学和企业复工等事项作出安排,要求学校不早于2月17日前开学,企业按春节放假通知要求有序复工。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在川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不早于2月17日(农历正月廿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评估批准后方可开学。各单位包括培训机构开学前,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现场聚集性课堂活动,提倡上述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网上教学活动。 省内各类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记者 殷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