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衡水中院一判决书原被告名字写反,律师称可要求裁定改正 因遗产继承纠纷,河北衡水一男子将其他兄弟二人告上法庭,因诉讼期失效,一审被驳回后二审维持了判决。不过,二审判决书中,却将原告、被告写反。今日(10月31日)新京报记者从衡水中院获知,写反系笔误。对此,有律师表示,“该判决书存在瑕疵,当事人可要求法院裁定改正,但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判决。”
衡水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名字被写成“被上诉人”。 受访者供图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被上诉人” 河北衡水男子杨玉华,因与另外两个兄弟之间就遗产继承产生了纠纷,因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衡水中院。 二审法院亦以“按照继承法,二十年有效诉讼期已过,故驳回了杨玉华的诉讼请求。”让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份判决书中,作为一审原告的他,却成为了“被告”。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衡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在判决书正文第一段中,“上诉人杨玉华”写成了“上诉人杨卫华”,“被上诉人杨卫华”写成了“被上诉人杨玉华”,两人的姓名被写反。 对此,衡水中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驳回的判决,于2017年作出,当时确存在“笔误”问题。 此外,杨玉华还认为,二审合议庭人数不够,“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他补充说,衡水中院开庭审理时,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到场。事后,他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该审判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衡水中院下达的传票显示,被传唤事由为,“二审开庭审理”,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一栏中,审判长、审判员均未签字,只有主办法官签名。另一份由衡水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落款有审判长许某、审判员蒋某及崔某三人,加盖衡水中院公章。 律师:程序瑕疵可要求法院裁定改正 今日,新京报记者咨询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他表示,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些不是正式开庭,只是调查程序,在开庭的时候,只有主审法官出面做一个调查,“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常见,因为三个人组成合议庭,需要很多人力资源,现在案多人少,有时候地方法院会采用这种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单数”可以为一人、三人或以上。 “通常情况是,主审法官一个人按照法律流程主持完二审法庭,回去之后三个法官一起合议。”丁律师认为,在这一环节衡水中院的处理没有问题。 杨玉华指出,判决书正文中原告与被告名字写反了,对此,丁金坤表示,“写反了属于笔误,这份判决书就有瑕疵,这个可以要求法院裁定改正。但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推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