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宣判一起走私穿山甲鳞片案。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查,2017年11月26日和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从境外乘坐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选走海关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人员从其二人共同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大量疑似穿山甲鳞片,并予以扣留。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将上述涉案鳞片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涉案鳞片均系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鳞片,重量共计110.45千克,已扣押入库。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共同从境外非法携带穿山甲鳞片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综上,上海三中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李某某的同伙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