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规范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旅游景区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等明码标价行为。要求旅行社对有偿导游服务明码标价,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 降价促销,应标明原价及现价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对导游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包括导游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服务标准等内容。 规定了旅游景区明码标价的项目,包括门票价格、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导游解说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收费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价格)。旅游景区向游客收取费用的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售票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 旅游经营者实行促销活动时,以降价形式促销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以折扣形式促销商品的,应标明折价原因、折价起止时间、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旅游景区菜肴不得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 旅游景区餐饮业菜肴明码标价应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标示。套餐应当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酒水等内容。 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结算时,按照点菜单上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标示牌或消费目录应当标明门市价格和折扣价格等。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实行淡旺季价格的,应明确公示淡旺季的起止时间及价格调整幅度,并严格执行。 该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旅游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