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立法努力,是为了中国互联网经济能有更健康、更长足的进展,让投身其中的市场主体都能身处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意见稿不仅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而且大幅提升处罚标准,罚款上限提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反垄断法进入修订的快车道,从立法节奏来说,是国家立法主动顺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表现,特别是与旧法相比,此番意见稿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即增加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引入了更多有针对性的因素。 一般来说,传统立法所具有的滞后性,确保了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语境中,对新业态经济的及时响应和关照,是此番反垄断法大修的鲜明特点。保持立法原则的基本稳定,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能对新业态经济秩序有最基本的调控和维护,是本次反垄断法大修的立场所在。 很显然,本次法律的修改并不仅仅执著于罚则标准的大规模调整,而且在基础规则制定和执行上增加更多对具体执法操作性的细化。现行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现行法律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主要以其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传统因素,而本次意见稿则试图极尽笔墨,在互联网新业态方面有所跟进,将互联网经济所独具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列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主导本次法律草案修订的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8年11月曾组织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众多电商平台经营者受邀参加,会议对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等焦点议题明确表态,直言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实质,公众可能很难不将彼时的座谈与此刻的反垄断法大修建立联系。在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立法修改的同时,态度明确地介入调停日渐白热化的新业态竞争,立法与实践的此番互动应当说并不意外。包括此前,某厂家高调诉某电商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也已经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 尽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在修订程序中的反垄断法对正在进行的具体反垄断诉讼可能鞭长莫及,但越来越频繁的相关争议却一定在为反垄断法的及时修订营造社会氛围,而且新法修订也会为此后类似纠纷的解决、为竞争主体确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结合旧的个案争议也可以发现,此番反垄断法草案对互联网形态下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已有了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态度,特别是“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一项,与实践中电商平台正在迭代升级的“二选一”操作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从初始状态下直接用明示协议来实现排除竞争目的,到用越发技术化、隐蔽化的手段,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脉络中去理解“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的相关立法描述,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以及具体司法裁量而言,可以说都极具挑战。 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套上枷锁,就是在为市场的充分竞争松绑。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健全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同时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保障,反垄断法的大修同样应立足于此。 互联网语境下的中国反垄断法,不能也终将无法回避互联网经济的高速、蓬勃发展,为竞争申明规则和秩序是法治的使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立法努力,同样是为了中国的互联网经济能有更健康、更长足的进展,让投身其中的市场主体都能身处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能有更多元的选择。随着反垄断法大修,法律对待平台“二选一”的态度将越发清晰和明确,而只要对互联网经济前景抱有足够的信心和预期,就不难理解法律对相关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与调整,正是为了互联网市场竞争更健康、更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