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既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有效根治刻不容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有效保障。 根治农民工欠薪现象,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和关心维护农民工权益。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东乡灾后重建工地视察时就细致询问了农民工的工资和日常生活保障等问题,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和奉献,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18年10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做好冬季各项民生工作,必须“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标志着依法依规治理欠薪迈上了新阶段。 围绕实现根治欠薪目标,相关部门近年来举措不断。从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到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制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治理欠薪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以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屡治不绝。《条例》聚焦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主体责任和对各个环节的法规性约束,有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先行垫付的“兜底”责任,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规保障。 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逐一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为凝聚各方力量、实现多方共治提供了法律遵循。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各方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扛起自身肩负的主体责任,强化履职尽责担当;加强沟通衔接,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协作链条,推进各部门、各主体之间密切合作、协同治理,打造政策执行的完整闭环。 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必须强化制度刚性。在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以及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基础上,《条例》作了诸多细致而具体的规定。例如,为避免工程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从源头上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为解决农民工维权举证难,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要以制度刚性强化《条例》的落地与执行,通过加大违法失信者的机会成本,扎紧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眼下,确保如期实现“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已经到了冲刺阶段。全省各地及相关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切入点,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保障,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